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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过户房屋 出卖人是否有权要回
薛 峰

  【案由】2006年9月,张某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李某,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,约定房价为12.8万元,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,在办理手续的同时李某一次支付全部房款,张某同时交付房屋。
  次日,李某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,张某即从该房屋中搬出,并将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和钥匙交给了李某,随后李某搬入该房屋,居住至今,但一直没有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。
2007年6月,张某见房价上涨,想收回房屋,就以李某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,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并要求退房还款。李某则以自己已经支付房款,并入住至今为由,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
  【结论】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在当事人之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,张某要求退款还房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,同时李某也应尽快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,张某也应当协助李某办理,在李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之前,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,而只享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。